北京“紅星”牌白酒有著響當當?shù)拿?,“紅星二鍋頭”在許多白酒愛好者心中是永不過時的經典。白酒市場里的一款“藍瓶”二鍋頭,分別來自“紅星”和“牛欄山莊”,兩者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讓消費者們“傻傻分不清”。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藍瓶”二鍋頭之爭。
案情簡介
原告紅星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郎河酒廠、牛欄山莊公司生產、銷售的“北京二鍋頭酒”瓶身外包裝,同其出品的“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相差無幾,容易引人誤認為系原告商品或與原告之間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原告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二被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被告牛欄山莊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一、權利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否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
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生產的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在白酒行業(yè)中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前提為該包裝、裝潢與相關商品比較具有顯著的區(qū)別性特征,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
原告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與其他同類商品的主要區(qū)別除商標、企業(yè)名稱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裝潢,該裝潢的獨特性主要體現(xiàn)在顏色、文字、線條和圖案的使用與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對這些要素進行的組合和由此獲得的整體視覺效果。該裝潢體現(xiàn)了原告商品的特色,是原告商品區(qū)別性特征的體現(xiàn),且沒有證據表明這種裝潢為同類產品所通用,故應認定原告涉案紅星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系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
二、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通過對比,涉案侵權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原告生產的藍瓶二鍋頭產品包裝、裝潢,僅在商標、廠商、部分字體顏色方面存在極小的差別,整體外觀高度相似,二者同屬于白酒產品,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方郎河酒廠與出品方牛欄山莊公司在同為白酒行業(yè)從業(yè)者的情況下,理應知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產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產品相近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牛欄山莊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權產品取得過外觀設計專利,不影響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關于賠償數(shù)額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產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觀故意、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及售價等因素予以酌定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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