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件編號:第 4W111345 號
決定日:2021年08月02日
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氨基甲?;竿狧IV整合酶抑制劑和中間體的合成
無效宣告請求人:許金全
專利權人:鹽野義制藥株式會社、VIIV保健公司
專利號:200980149697.6
【基本案情】
許金全于2020年10月30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24全部無效。
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 及證據(jù)副本轉(zhuǎn)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于2021年01月04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及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替換頁,將原24條權利要求書修改為14條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9涉及制備工藝,權利要求10-14涉及化合物鈉鹽的晶型。
合議組于2021年8月2日做出決定,宣告權利要求1至9維持有效,權利要求10至14無效。
其中權利要求10為:
本文僅分析權利要求10-14晶型的創(chuàng)造性的判斷相關內(nèi)容。
請求人認為:
證據(jù)1具體制備了一些其他化合物的鈉鹽,這些鈉鹽的成鹽方法均相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實施證據(jù)1的發(fā)明時,會采用這些鈉鹽相同的方法制備化合物AA的鈉鹽,且證據(jù)3、證據(jù)4說明化合物的晶型不同,物理性 質(zhì)也不同,而不同晶型可以通過改變結(jié)晶條件而獲得,獲得晶體后通過常規(guī)實驗即可確認晶體的技術效果, 在沒有證據(jù)證明晶體或水合物取得了預料不到技術效果的情況下,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專利權人認為:
證據(jù)1沒有向本領域技術人員提供動機來嘗試制備化合物AA的鹽,且鹽的形式亦存在多種可能,鹽選擇和形成的過程是試錯型的過程并且是不可預期的,且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知道其任何鹽的形式是否以晶體形式存在,沒有獲得這些晶體形式的合理成功預期,并且基于說明書的記載以及意見陳述書中溶解度對比數(shù)據(jù),權利要求所述晶體形式取得了有利的技術效果
專利權人還認為化合物AA的鈉鹽晶體相對于化合物AA的游離形式, 取得了更好的生物利用度,請求人認為將化合物成鹽后會提供溶解度及生物利用度的改善,故上述效果并未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預期,而專利人則認為影響藥物生物利用度的因素很多,水溶性改善與生物利用度的提高不存在必然聯(lián)系。
【無效審查決定要點】
對于化合物的鹽型晶體而言,由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在該已知化合物及其鹽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其晶體,因此,如果沒有證據(jù)表明權利要求保護的鹽型晶體產(chǎn)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所述鹽型晶體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通常而言化合物的鈉鹽較其游離狀態(tài)具有更好的溶解度,盡管生物利用度的提高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更高的藥物溶解度會為藥物生物利用度提高提供可能。
在已知化合物鈉鹽的情況下,將其制備成具體的一種晶體是藥物合成的常見方式,且晶體的粉末衍射數(shù)據(jù)是晶體本身固有的性質(zhì),其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仍是顯而易見的,故權利要求10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案例啟示】
化合物的鹽相比游離狀態(tài)一般具有更高的溶解度,除非證明具體化合物的某種鹽溶解度降低,否則不會被認為相應的生物利用度的提高是預料不到的效果,從而晶型不會被認為具備創(chuàng)造性。
謹慎采用生物利用度的效果數(shù)據(jù)來證明晶型的創(chuàng)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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