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們對“專利自由實施分析”的直播進行了回放,關于直播中很多聽眾提出了很多有代表性的問題,小編對此進行了整理,方便大家進行理解。
1、FTO與常規(guī)侵權分析的區(qū)別是什么?
答:首先,字面意思而言,F(xiàn)TO是自由實施調(diào)查,與侵權分析存在諸多相似和操作層面。二者均是基于對侵權風險的探查行為。而FTO更趨向于實施障礙的清掃,侵權分析更趨向于情報的獲取。同時,基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各國專利法中的引入和深化,涉及侵權訴訟的被控方也同樣需要證據(jù)以證明非故意侵權行為,而FTO在這一過程中逐漸成為非故意侵權抗辯的重要證據(jù)之一。這就導致了FTO與常規(guī)侵權分析的在實際操作層面的幾個重要區(qū)別:
第一:FTO同樣關注失效專利,也就是說所有相關專利都應當作為FTO目標,失效專利庫是用來證明實施方案屬于現(xiàn)有技術而可以自由實施的重要資源庫。然而失效專利往往不是常規(guī)侵權分析的目標。
第二:FTO中相關專利的數(shù)量不適宜過,需要一定程度技巧性控制,相關專利數(shù)量過多反而加重故意侵權的行為意圖。而在常規(guī)侵權分析中,往往盡可能全面的展示和分析相關專利,從而全面的掌握專利侵權的情報信息。舉個通俗的例子,同樣都是體檢,常規(guī)侵權分析類似于定期的年度體檢,通過這份體檢報告,希望全面了解自身的健康狀況和疾病風險從而做好后續(xù)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FTO更接近于入職體檢,往往在這份報告上不希望暴露更多的健康信息,只要證明不存在某些特殊疾病即可。
第三:常規(guī)侵權分析或早期侵權分析(通常以專利預警的形式來操作),在沒有明確技術方案的階段也可以進行。而FTO則需要明確的技術方案(實施方案),否則最終也無法實現(xiàn)證明可自由實施或非故意侵權的意圖。整體來說,在整個研發(fā)或開發(fā)的階段中,早期通過常規(guī)侵權分析(或?qū)@A警)的操作,系統(tǒng)性的探查侵權情報信息,提供方向性建議,在研發(fā)形成相對明確的技術方案(實施方案)階段,F(xiàn)TO介入,此時FTO得到侵權結果的可能性會大大降低。
第四、基于FTO作為抗辯故意侵權證據(jù)這一屬性,在對檢索到的專利的相關性程度定性時,其謹慎程度明顯高于常規(guī)侵權分析。
2、分析特征多為什么會對訴訟不利,分析的多,不是表示分析的全面嗎?更多的不相似的技術特征,不是更好代表沒有侵權主觀意愿嗎?
答:首先需要達成統(tǒng)一的是,我們所謂分析的越多,可能會造成對訴訟的不利,指的并非是特征,如前所述,指的是相關專利數(shù)量。在操作層面,F(xiàn)TO同樣會經(jīng)歷檢索、相關專利篩選這兩個階段,大家篩選相關專利的原則通常都是和目標方案的相似度高。如果在這一點上可以達成共識,那可以重現(xiàn)一下這種可能性,篩選得到大量的當前有效的相似專利技術,也就是明知道存在大量專利權技術的前提下,仍然選擇去實施與專利權相似的技術方案,這就很容易被指向故意侵權這個意圖。因此,F(xiàn)TO也是一把雙刃劍,在有些情況下可以保護自身利益,用的不恰當時反而損傷企業(yè)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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