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過程中,難免存在用詞不嚴謹、表達不準確、權利要求保護圍過寬等缺陷。那么如何做到在正確的范圍內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呢?
為什么規(guī)定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呢?主要是因為我國專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請制,為了體現先申請制原則,不允許申請人在申請日后通過修改而引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新的技術內容,同時這也是為了平衡專利權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
針對于權利要求書的修改,凡是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許的。
以下,通過一些具體案例,列舉一些針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的常見情形。
【案件1】
發(fā)明名稱:電袋除塵系統(tǒng)在提高微硅粉中二氧化硅含量的用途
修改目的:原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因此增加技術特征,對獨立權利要求做進一步限定。
具體修改如下:因獨立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較低,將從屬權利要求2、3的技術特征限定至獨立權利要求1,提升獨立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
修改是否超范圍?
增加的技術特征為原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因此未超范圍。
【案件2】
發(fā)明名稱:一種中藥提取物免洗洗手液及其制備方法
修改目的:克服原獨立權利要求未以說明書為依據、未清楚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或者不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等缺陷,改變技術特征。
具體修改如下:因具體實施方式實施例1-8中,北蒼術、艾葉、菖蒲、青蒿、藿香質量比均為5:3:3:3:2,且在此用量比下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因此將其作為必要技術特征限定至獨立權利要求1。
修改是否超范圍?
添加的技術特征為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因此未超范圍。如果超出了原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范圍,則不被允許。
【案件3】
發(fā)明名稱:一種丙烯酸酯壓敏膠用松香樹脂及其制備方法
修改目的:原獨立權利要求類型錯誤,或者不具備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等缺陷,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主題名稱及相應的技術特征。
具體修改如下:原獨立權利要求1作為松香樹脂的產品權利要求新創(chuàng)性較低,但若變更為松香樹脂的應用,具備較高的新創(chuàng)性,授權前景更高,因此將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變更為應用的獨立權利要求。
修改是否超范圍?
因變更后的獨立權利要求未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可允許以上修改。
除以上列舉的三種情形外,還包括以下情形。
啟示:
需要說明的是,不允許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除在原申請中明確認定為發(fā)明的必要技術特征的那些技術特征,即刪除在原說明書中始終作為發(fā)明的必要技術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術特征;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一個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有關的技術術語;或者從權利要求中刪除在說明書中明確認定的關于具體應用范圍的技術特征。
作者:專利工程師 李光娟
編輯:豆豆
校對:朱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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