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jīng)過:
2022年1月5日,珠海冠宇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關于寧德新能源起訴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產(chǎn)品侵害其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材料。
其中,寧德新能源ATL與珠海冠宇的專利糾紛中,提到涉嫌侵權的專利有11項,經(jīng)珠海冠宇分析后認為對應13個電池型號的19款產(chǎn)品。對此,珠海冠宇還給出了預計賠償?shù)纳舷?13,363.67萬元,大約 1. 34 億 元。而這還僅僅是珠海冠宇自己的預估,因此很有可能ATL提出的賠償金額遠高于此。(其數(shù)據(jù)來源于光伏頭條)
2022年01月19日,珠海冠宇作為請求人對涉案專利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提起了無效請求,2022年9月,國知局宣告ZL201720090970.4、ZL201420789403.4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由于上述兩項專利權全部被無效,寧德新能源被迫撤案, 2022年11月13日,珠海冠宇發(fā)布關于訴訟進展暨收到撤訴裁定的公告,準許原告寧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計500元,由原告寧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而上述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技術中ZL201420789403.4因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被宣告無效,而ZL201720090970.4因權利要求1-10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被宣告無效。
因創(chuàng)造性被宣告無效,其主要是因為其技術,而因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被宣告無效,主要是因為撰寫瑕疵導致的。如果上述專利ZL201720090970.4維持有效,或許還能使得寧德新能源獲得上億元的賠償,而現(xiàn)因撰寫瑕疵被無效,不僅0賠償,還白白花費了時間和精力。
下面主要以涉案專利名稱為“一種二次電池及加熱裝置”(專利號:ZL201720090970.4)的分析,說明其提升撰寫質量的重要性。
案情聚焦: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確認:
本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的記載,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在復合極耳與復合包裝膜封裝的過程中,若封裝過薄,有短路的風險,若封裝過厚,強度不夠,有漏液或水分滲透導致電池脹氣的風險,影響電池安全使用”。
取得的技術效果以及改進手段確認:
說書第0081段的記載,解決上述問題的主要途徑在于,“本申請在對極耳進行封裝時,外包裝層壓膜中的內部樹脂層、熔融樹脂層之和的熱壓縮比例為5%-95%,從而可達到更好的熔融效果”。
由本專利文本中所記載的技術問題、取得的技術效果以及說明書整體的理解可知,本專利解決其問題的主要途徑在于如何考量外包裝層壓膜中的內部樹脂層、熔融樹脂層之和的熱壓縮比例,而具體到權利要求1在體現(xiàn)該改進技術手段則是采用公式的形式來進行限定的,即“所述熔融樹脂層的厚度為c,所述內部樹脂層厚度為a;所述密封部的厚度為h,h滿足以下公式:2t+p-(2c+2a)×95%<h<2t+p-(2c+2a)×5%”。
本專利說明書第0122段記載的封裝條件是,“采用t=61μm的鋁塑膜作為外包裝層壓膜,內部樹脂層為無規(guī)聚丙烯樹脂層,金屬層為鋁層,外部樹脂層為尼龍層,鋁塑膜的內部樹脂層厚度 a=24μm;極耳總厚度p=210μm,熔融樹脂層c=80μm,為單層CPP層,極耳膠熔融層的總厚度2c=160μm;” 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第0122段記載的封裝條件,h值的選擇應處于134.4um<h<321.6um的范圍內。
表1
表2
表1為實施例和對比例特定參數(shù)的設置,表2為對應參數(shù)設置下的測試數(shù)據(jù)。
由表1可知,對比例1-2所選擇的h值為320um恰好處于上述范圍(134.4um<h<321.6um)內,但是表2中顯示的對比例1-2的測試數(shù)據(jù)性能卻不佳,電池出現(xiàn)了漏液和脹氣現(xiàn)象,做長期循環(huán)性能不合格,容量保持低,循環(huán)膨脹大。即本專利已經(jīng)通過實驗明確對比例1-2不能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且權利要求1所主張的密封部的厚度h的數(shù)值范圍的確定即為發(fā)明的主要改進點,體現(xiàn)了本專利的發(fā)明構思。
基于上述分析,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中, 因為記載了h滿足公式范圍不合適,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至10的保護范圍均涵蓋了無法實現(xiàn)本專利技術效果和無法預料效果的技術方案, 因此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最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22年9月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201720090970.4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啟示與思考
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被無效,最直觀原因之一是對比例1-2設置的不合適,其對比例1-2的設置與發(fā)明的主要改進點是矛盾的,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確信,權利要求1-10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實現(xiàn)本專利說明書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其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因此,撰寫階段不僅需要重視實施例的撰寫,還需反復驗證對比例設置的合理性。
另外,本案授權文本說明書中記載實施例1的厚度h的范圍是160-310um,對應的公式的壓縮比例是82.7%-10.6%,說明書第76、97段記載的壓縮比例為10-90%, 說明書確實公開了其相應技術方案,有相應的技術貢獻, 但是因為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因此未得到保護,如果其上述技術特征在從屬權利要求中限定,其也不至于該專利被全部無效。因此,撰寫階段在對于重要的技術,不僅需要在獨權中體現(xiàn)其較大的保護范圍,更需要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要進行分層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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