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guī)定,發(fā)明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fā)明創(chuàng)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
【案件信息】
申請?zhí)枺篫L201410517486.6
發(fā)明名稱:高純度氟氧頭孢鈉制備工藝
申請人:華北制藥河北華民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日:2014-09-30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8日
天津青松華藥醫(y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松公司)與韓國東都物產(chǎn)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東都物產(chǎn))簽署了《技術轉移及保密、銷售協(xié)議》,約定將東都物產(chǎn)所有的所涉包括生產(chǎn)7-MAC、頭孢美唑酸、頭孢美唑鈉、頭孢拉宗、頭孢西酮、拉氧頭孢酸、拉氧頭孢鈉制劑、氟氧頭孢(N-3)、氟氧頭孢鈉制劑等產(chǎn)品的秘密技術信息許可給青松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生產(chǎn)相應的產(chǎn)品,因此青松公司對“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享有獨占實施權。2018年6月4日,青松公司與東都物產(chǎn)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約定將“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的所有權轉讓給青松公司。
2013年11月16日
青松公司與華北制藥河北華民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民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生產(chǎn)協(xié)議》,約定青松公司委托華民公司使用“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生產(chǎn)“氟氧頭孢鈉”產(chǎn)品,即青松公司提供“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給華民公司,華民公司受青松公司委托生產(chǎn)“氟氧頭孢鈉”產(chǎn)品,并對“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承擔保密責任。
2014年8月
青松公司向華民公司提供了“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包括成酸反應步驟,水洗、萃取、無菌過濾步驟。
2014年9月30日
華民公司未經(jīng)青松公司許可,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申請?zhí)枮閆L201410517486.6的“高純度氟氧頭孢鈉制備工藝”專利申請,并于2016年9月28日被授予專利權。
2016年2月16日
青松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一審判決:駁回青松公司的訴訟請求。
青松公司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認為:本案中青松公司主張華民公司將青松公司享有的保密工藝申請專利,主要確認涉案專利歸青松公司單獨所有,故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涉案發(fā)明專利權權屬應歸誰所有。具體而言存在三個問題:(1)青松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成立;(二)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三)華民公司是否對涉案專利作出了實質性貢獻。
(一)青松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成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應當具有秘密性和價值性,并被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術秘密所具有的秘密性,應當同時具備不為公眾“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獲得”兩條具體條件。
本案中,青松公司明確其主張秘密點為:1.“使用混甲酚(間甲酚)法對中間體脫保護”;2.“成酸反應步驟整體技術信息”,包括物料、反應條件、反應步驟等;3.“水洗、萃取、無菌過濾步驟整體技術信息”,包括溫度、pH值。針對上述秘密點,華民公司主張,涉案氟氧頭孢鈉的制備工藝在雙方合作之前已經(jīng)公開,所以涉案工藝不屬于商業(yè)秘密。對此,法院認為:第一,東都物產(chǎn)與青松公司簽訂的《技術轉移、保密和銷售協(xié)議》約定“在未得到甲方許可前,乙方不應公開任何技術信息或本協(xié)議提到的其他信息。乙方應對轉移給丙方的技術信息保密性負責,并建立保密信息管理系統(tǒng)”;青松公司與華民公司簽訂的《委托加工生產(chǎn)協(xié)議》約定“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建立專人負責制,確保保密信息不外泄”。第二,華民公司員工萬亞娟發(fā)表的論文中具體制備步驟、使用的氟氧頭孢鈉中間體與保密工藝技術方案均不同,并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證明??梢娗嗨晒緦ι姘副C芄に嚰夹g方案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且初步證明了涉案保密工藝技術方案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也并非“容易獲得”,且該工藝主要目的是為生產(chǎn)氟氧頭孢鈉,具有商業(yè)價值,因此認定青松公司主張的保密工藝技術方案為技術秘密。
(二)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和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
當事人以侵害技術秘密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專利權權屬時,應當考察專利文件是否披露了技術秘密和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技術秘密。專利文件披露了技術秘密或者專利技術方案使用了技術秘密的,即構成對技術秘密的侵害。
本案中,針對秘密點1“使用混甲酚(間甲酚)法對中間體脫保護”,涉案專利實施例1中公開了使用間甲酚脫保護,秘密點1使用混甲酚脫保護,其中混甲酚是鄰甲酚、間甲酚和對甲酚三種異構體的混合物,而鄰甲酚、間甲酚和對甲酚對中間體脫保護都是利用了酚羥基的氫鍵,兩者無實質區(qū)別,故涉案專利說明書已經(jīng)披露了使用了秘密點1。
針對秘密點2“成酸反應步驟整體技術信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a)即成酸反應,即包含了秘密點2;并且實施例1中記載的技術方案雖與保密工藝技術方案中的秘密點2在脫保護試劑、反應氣氛、溫控時機、反應溫度、時間、試劑用量方面存在不同,且保密工藝沒有公開“澄清”、“pH至2.5”,但是上述區(qū)別并非實質性區(qū)別,故涉案專利說明書已經(jīng)披露了使用了秘密點2。
針對秘密點3“水洗、萃取、無菌過濾步驟整體技術信息”,涉案專利實施例1中的“水洗、萃取、無菌過濾步驟整體技術信息”與秘密點3無實質性差異,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已經(jīng)披露了使用了秘密點3。
綜上,涉案專利文件披露了青松公司相關技術秘密,且專利技術方案也使用了技術秘密,構成對技術秘密的侵害,故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實質性內(nèi)容,青松公司應對涉案專利享有合法權利。
(三)華民公司是否對涉案專利作出了實質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專利法所稱發(fā)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權屬糾紛中,如果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均對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且難以區(qū)分貢獻大小的,應當認定該權利為共同所有。
本案中,華民公司對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也做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具體如下:
第一,華民公司針對《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意見陳述中認為涉案專利發(fā)明點主要在于:1、權利要求1步驟b)中,pH=4-8時氟氧頭孢酸趨于溶解于水相;pH=0-3時氟氧頭孢酸趨于溶解于有機相。2、權利要求1步驟c)采用溶析結晶法,與保密工藝所采用的凍干法系不同的結晶方法,對此雙方無異議。
第二,青松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c)采用溶析結晶法屬于常規(guī)技術手段,對此華民公司在答復審查意見過程中解釋了溶析結晶步驟使得專利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意見陳述,并被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可,對此青松公司沒有提交反證證明步驟c)溶析結晶步驟屬于常規(guī)方法,因此青松公司有關涉案專利步驟c)采用溶析結晶步驟屬于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主張不成立。據(jù)此,可以認定華民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c)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
綜上,由于涉案專利披露并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故青松公司應當對涉案專利享有權利;華民公司在獲得青松公司涉案保密工藝基礎上,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步驟c)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故而可以認定青松公司、華民公司對于涉案專利均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鑒于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區(qū)分青松公司、華民公司對涉案專利的貢獻程度,故涉案專利權應由青松公司、華民公司共同共有。
綜上,青松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原審判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于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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