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j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做出首例裁決(國知保裁字【2021】1號),判定東陽光侵犯勃林格殷格翰的一件治療2型糖尿病藥物歐唐寧的專利(ZL201510299950.3)成立,并責令東陽光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包括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利格列汀片仿制品的行為在內。
此裁決引起了一片反響,媒體的報道格外強調了對社會的正面影響,例如:
筆者注意到了以下2個點:
1、不含中止期間
2、充分發(fā)揮行政裁決快速....的優(yōu)勢
那么,產生了一個疑問:
中止,可以破壞專利行政裁決快速的優(yōu)勢么?
關于中止審理,尤其在專利無效程序中,曾經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對此宋獻濤等的一篇文章《專利無效的惡意中止:問題剖析和解決方案》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建議:
取消無效程序中的中止規(guī)定
現(xiàn)行的中止程序,相關規(guī)定主要有3個:
1. 《專利審查指南》第七章,近些年實踐中突出的問題是無效程序中被部分當事人的惡意利用。
2. 最高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
3. 國知局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
我們對比這3者規(guī)定內容的異同之處:
1、專利審查指南:
7.3.1.1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手續(xù)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提交中止程序請求書;
(2)附具證明文件,即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專利申請?zhí)?或專利號) 的有關受理文件正本或者副本。
7.3.1.2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審批及處理
專利局收到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請求書和有關證明后,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是否滿足下列各項條件:
(1) 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未喪失權利,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除外;
(2) 未執(zhí)行中止程序;
(3) 請求是由有關證明文件中所記載的權屬糾紛當事人提出;
(4)受理權屬糾紛的機關對該專利申請(或專利) 權屬糾紛案有管轄權;
(5) 證明文件中記載的申請?zhí)?或專利號)、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和權利人與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或專利) 記載的內容一致;
(6) 中止請求書與證明文件其他方面符合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
不滿足上述第(1) 至(5) 項條件的,審查員應當向中止程序請求人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不滿足上述第(6) 項條件的,例如中止程序請求書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交的證明文件不是正本或者副本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辦理手續(xù)補正通知書,通知中止程序請求人在一個月的期限內補正其缺陷。補正期限內,暫停有關程序。期滿未補正的或者補正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應當向中止程序請求人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恢復有關程序。
滿足上述條件或者經補正后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執(zhí)行中止,審查員應當向專利申請(或專利) 權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中止程序請求審批通知書,并告知中止期限的起止日期(自提出中止請求之日起)。對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專利,專利局的流程管理部門還應當將執(zhí)行中止的決定通知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復審委員會通知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當事人。
以上可以理解為:
(1)中止的審查標準為形式審查,即只要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即可,不審查理由是否合理。
(2)形式資料只要符合條件,專利局就應該中止
(3)中止的審查部門為流程管理部,專利復審委無權審查中止資料,僅僅是被動執(zhí)行。
2、最高法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可以看出:
對于發(fā)明專利侵權訴訟是否中止,人民法院具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律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
請注意最高法此規(guī)定中的:“被告在答辯期間”。
3、國知局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或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xiàn)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無效宣告程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以上可以看出:
A、此裁決辦法明顯放寬了中止申請的受理范圍
在第十七條中給出了一個泛泛的條件: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換言之,只要當事人認為有理由需要中止,就可以提出中止處理的請求。
B、沒有限制被告提起無效宣告的時間點
第十七條中,規(guī)定只要被請求人提起無效宣告就可以申請中止審理,并沒有規(guī)定被請求人是在被提起侵權行政裁決之前,還是在裁決審理中間。
C、限制了國知局拒絕中止審理的權限
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那么可以理解為這三種情形之外都應該中止審理。
其中(三)說明只有當事人提出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才可以不中止審理,那么意思是:
中止理由 是否成立 | 是否中止審理 |
明顯不成立 | 可以中止, 也可以不中止 |
成立 | 中止 |
勉強成立 | 中止 |
成立, 但不是很合理 | 中止 |
以上可以看出,國知局的裁決辦法相當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裁量權,這與最高法的若干規(guī)定中給予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明顯不同。
那么,從國知保裁字【2021】1號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在本案例中,重大裁決辦法中關于中止審理的規(guī)定,遇到了執(zhí)行的程度上的困難。
以上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筆者的理解為:即使當事人不申請中止辦理,國知局也可以自行根據(jù)情況中止案件辦理。
對于被請求人基于第二次無效宣告,提出中止審理的請求,國知局基于如下的2個依據(jù):
1、最高法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十一條。
但最高法這個規(guī)定,起碼文字表面上限定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公平與效率
我們可以看到好像并沒有依據(jù)《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中的任何一條規(guī)定,而且感覺與其中的規(guī)定好像是發(fā)生了一定程度的沖突。
吳征在《中國首例重大專利侵權行政裁決案,涉案專利無效決定出爐,及對本案的再思考》這篇文章中,也提到了類似的問題:
我們看到,最近一次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刪除了關于無效中止的內容,可能也是考慮了中止程序在無效宣告中被當事人惡意利用的實際情況:
對此,如果《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在后續(xù)的修正中,優(yōu)化或者取消關于中止審理的規(guī)定,可能會更好的防止被惡意利用,從而更好的發(fā)揮行政裁決快速的優(yōu)勢。
微信掃一掃
關注該公眾號